{{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局113年10月14日北市教體字第1133101331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案情如下:
(一)孫培芸君業經該會召開113年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第3款情事,註銷其教練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解除時間為116年7月25日。
(二)王冠文君業經該會召開113年第3次紀律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2款情事,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三、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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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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