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衛生局113年8月8日北市衛健字第11330219762號函辦理。
二、該局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9、10、10-1部分地號(大安區建國南路1段266號旁綠地)及懷生段四小段521-2地號國有土地(大
安區新生南路1段151巷5號前綠地),自113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依本府108年9月25日府衛健字第10831405562號公告,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執行禁菸範圍之稽查取締。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衛生局執行。
四、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該局網站公告網頁。
五、衛生局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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