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廖雅萱君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教育部廢止其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一案

{{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局113年10月22日北市教體字第1130147187號函辦理。
二、旨案人員基本資料如下:
  (一)證書級別:初級。
  (二)運動項目:桌球。
  (三)核發時間:107年12月3日。
  (四)證書編號:A041070248。
三、廖員所涉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爰教育部業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證書之公告事宜,並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記該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廢止案,嗣後不得受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四、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29|

{{ $t('FEZ005') }}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