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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張育瑋君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教育部廢止其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依教育局113年12月12日北市教體字第1130156006號函辦理。
⼆、旨案人員基本資料如下:
  (一)證書級別:初級。
  (二)運動項目:軟式網球。
  (三)核發時間:104年8月4日。
  (四)證書編號:A041040160。
三、張員所涉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爰教育部業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證書之公告事宜,另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記該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廢止案,並於113年4月26日至114年4月26日期間,不得受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四、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事管理外,凡學校、學⽣家⻑會或家⻑個⼈⾃⾏進(運)⽤,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對學校學⽣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作之教練,均應依「⾼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
五、請將本訊息利⽤多元管道,加強向家⻑、班級代表宣導;另學⽣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務必為學⽣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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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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