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依教育局114年1月2日北市教體字第1133122285號函辦理。
⼆、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該會113年11月16日紀律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吳仲軒註銷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自113年11月17日起註銷裁判證,且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二)林明弘註銷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自113年11月17日起註銷裁判證,且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三)林宗杰註銷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自113年5月5日起註銷裁判證,且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四)詹博鈞註銷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三、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事管理外,凡學校、學⽣家⻑會或家⻑個⼈⾃⾏進(運)⽤,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對學校學⽣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作之教練,均應依「⾼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如發現「不適任⼈員」,請勿聘⽤。
四、請將本訊息利⽤多元管道,加強向家⻑、班級代表宣導;另學⽣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務必為學⽣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教育部體育署「教練證照查詢系統」選擇合格教練,以維護學⽣運動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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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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