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衛生局114年5月22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09938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為強化向國人及非本國籍入境旅客宣導「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公告旨揭宣導單張中、英、日、韓文如附件。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5-27|
{{ $t('FEZ005') }}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