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衛生局114年9月30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37679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三、健康署製作菸害防制相關宣導素材,說明如下(網址如公告連結):
(一)加熱菸危害宣導海報。
(二)健康署網站菸害防制主題「電子煙防制專區」。
(三)Yahoo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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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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