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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俞麗娟及鄭志強等2人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運動部廢止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一案

{{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局114年11月5日北市教體字第114015128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所涉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爰運動部業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廢止該2人證書之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並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記渠等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廢止案如下:
 (一)俞麗娟(運動項目:手球):嗣後不得受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二)鄭志強(運動項目:棒球):於114年8月29日至115年8月29日期間,不得受理其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三、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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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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