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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註銷教練證、裁判證或暫停職務一案

{{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局114年12月5日北市教體字第1143118411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該會114年10月13日第6次紀律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連文生:保留相關證照、暫停擔任教練及裁判等相關職務(114年10月13日至115年10月12日)。
 (二)羅財旺: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3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114年7月2日至117年7月1日)。
 (三)林保福:保留相關證照,暫停擔任教練及裁判相關職務(114年5月25日至115年5月24日)。
 (四)林宗杰:修正為追溯自113年5月5日至114年5月3日暫停擔任教練及裁判相關職務,並自114年10月13日恢復其各級教練證資格。
 (五)姜新銀: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註銷其各級裁判證,且3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裁判資格檢定(114年10月13日至117年10月12日)。
三、重申學校除須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校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雇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請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家長,班級代表宣導;另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管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09|

{{ $t('FEZ005') }}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