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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 $t('FEZ001') }} 曾素美

{{ $t('FEZ002') }} 學務處|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1.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2. 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局前於114年2月17日以北市教體字第1143039630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3. 「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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