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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註銷吳O輝教練資格證及連O華裁判派任限制一案

{{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本府教育局115年5月12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061514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議處結果如下:
 (一)吳O輝:經該會115年1月25日第13屆第7次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符合「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款情形,並依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1款規定,自115年1月26日起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二)連O華:經查於競賽事務中未能妥適遵循利益迴避原則,致影響競賽中立性,業經該會同次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違反競賽管理應遵循之公平與中立原則,並自115年1月26日起至116年1月25日止,停止派任其擔任該會主辦各項賽事之裁判職務。
三、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請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家長、班級代表宣導;另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15|

{{ $t('FEZ005')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