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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北聰公告

轉知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有關張O鈞等5人教練證及裁判證資格一案

{{ $t('FEZ001') }} 李君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本府教育局115年7月21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08234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業經該會115年5月27日召開第13屆第8次紀律委員會議審議後,決議如下:
 (一)張O鈞君: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並自114年7月2日起至115年7月1日止,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二)徐O宸君: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並自115年5月28日起至116年5月27日止,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三)高O瑋君:決議保留其現有教練證資格。惟自115年5月28日起至116年5月27日止,停止其擔任學校教學、道館教學、賽事指導教練、晉段所屬教練及國家代表隊教練等相關職務。
 (四)羅O旺君及曾O欽君:恢復其裁判證資格。
三、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並落實運動教練管理,應不定期派員巡堂、加強教職員工生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請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家長、班級代表宣導;另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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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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